1.1、委托檢驗簡介
? ? ? 根據國務院《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6〕9號),中央取消指定地方實施“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核發”的行政審批事項。廣東省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從2016年2月26日起,停止辦理針對視頻監控與聲音復核(監聽)設備、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、樓宇對講(可視)系統和防彈復合玻璃等4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審批業務;對已經核發、尚在有效期內的《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》,不再進行年檢。
沒有國標或行標的安防產品,只需要做委托檢驗報告。
1.2、委托檢驗流程
1.受檢單位向檢測中心綜合部提出檢驗申請,并提供受試樣品及相關標準。
2.受檢單位正式填寫檢驗申請表并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用。
3.檢測中心在正式受理后,由綜合部負責將任務下達到各檢驗部。
4.檢驗員依據相關標準對受試樣品進行檢驗。檢驗完成后,檢驗員編制檢驗報告,經各檢驗部審核及中心負責人批準后,蓋章并即日起生效。
5.檢驗報告一式兩份,受檢單位、檢測中心各持一份。
6.檢驗周期一般20個工作日,若受檢單位因業務需要,可向檢測中心申請加急業務。
1.3、檢測范圍包括
所有安防電子類,出入口控制系統,防爆(暴)安全檢查系統,通信類道理交通類,證卡類,實體防護類,警用裝備類,防偽類,軟件測試,信息安全,無人機檢測,工程檢測等